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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行业的思考
来源: | 作者:sdzhfdc | 发布时间: 2020-03-05 | 63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认为:(1)估价与评估的含义有所不同,估价一词更加精准,评估一词较为宽泛;(2)广义上的估价有专业估价和非专业估价之分,估价行业所从事的估价是一种专业估价;(3)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需要专业估价,只有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的资产才真正需要专业估价;(4)估价应当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如果没有专业区分,估价将会失去社会信任;(5)由于房地产量大面广等原因,房地产估价在古今中外都占估价行业的主体;(6)估价本质上是评估价值而不是评估价格;(7)估价应是模拟市场定价而不是替代市场定价;(8)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9)估价都会有误差但误差应在合理范围内。


       进一步就估价是一种广义的“定价”来说,虽然价值总的讲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估价在表面上或形式上也为一种主观活动,看上去是估价师在给估价对象定价,但是对于估价师或者某个市场参与者而言,价值则是客观的、由市场力量决定,即价值是由众多的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而非个别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所形成。因此,估价不是估价师的主观随意定价,而是估价师模拟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思维和行为,在充分认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过程,以及深入调查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分析、测算和判断活动,把客观存在的价值揭示出来。换句话说,估价是基于估价对象的价值本来就存在,估价师只是运用自己掌握的估价理论知识、积累的估价实践经验去“揭示”或者“发现”它,而不是去“发明”或者“创造”它。

       八、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

      估价行业外的人通常认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提供的评估价值,应是在市场上可以实现的。否则,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实际上,估价是估价师以“专家”的身份发表自己对估价对象价值的见解、看法或观点,即估价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而不应被视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估价对象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虽然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但并不意味着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可以把估价专业意见的作用分为性质不同的两类:一是咨询性或参考性的;二是鉴证性或证据性的。为估价委托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例如评估投资价值为委托人确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估价报告是一种“私人产品”,这种估价通常是属于咨询性或参考性的。为估价委托人向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给委托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别是给众多的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评估市场价值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提供参考依据,估价报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这种估价通常是属于鉴证性或证据性的。在这两类起着不同作用的估价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在起着鉴证性或证据性作用的估价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大于在起着咨询性或参考性作用的估价中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估价的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文本)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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